残疾人保障金的缴纳时间为 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具体安排如下:
用人单位需要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当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
税务机关将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信息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就业人数,计算并核定用人单位当年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
用人单位需要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所服务大厅、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直接领取由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的残保金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将被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议用人单位按时申报并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以确保合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