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行为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实际上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这包括根本未取得过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曾经取得的代理权已归于消灭。
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通常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可以通过证明以下情形之一来证明自身为善意:
行为人原先有代理权但被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对外进行通告的;
交易习惯(业务一直由行为人负责,被代理人认可)等。
“善意”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无过失”则是指相对人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然与代理人交易。
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表见代理的构成基础,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