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张建国
两被告人见利起意,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但仍然提供帮助,致使两名受害人被诈骗钱财共计24万余元。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帮助诈骗犯罪致使受害人损失巨大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受到从互联网上认识的他人指使,为搭建诈骗平台非法获利,找到被告人卢某良,承诺给予其丰厚报酬,让其用本人的身份信息申请开办一个公司,并承租场所、申办营业执照、办理宽带网络和固定电话。在利益诱惑之下,卢某良在明知卢某从事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一一办妥上述事宜,其中包括向通信公司申请数十个固定电话号码、购买网关和笔记本电脑。卢某在电脑上安装了远程控制软件,将软件密码发给他人使用。
经查实,被害人徐某接到自称“京东”客服的电话,对方称徐某名下的借款额度即将被关闭,以帮助徐某保留并调整额度为由诈骗其21.3万元。被害人苏某接到同类电话,被以帮忙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为由骗取3.4万余元。上述两个诈骗电话号码均系被告人卢某、卢某良所办理,同批号码先后有40多人上线。
明知帮助犯罪仍提供帮助,法院认定共同犯罪
龙岗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听从他人指使,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卢某良协助下,注册空壳公司并租用场地,谎称售后回访所需申请宽带和多个固定电话,并安装远程控制软件,向他人提供软件密码,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龙岗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某、卢某良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一万元,同时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赔两名被害人损失。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卢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卢某申请撤回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卢某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罪名的认定。诈骗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帮信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实施犯罪的具体类型或内容。而诈骗罪共犯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参与其中。总的来说,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或帮助的方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可认定两被告人主观上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而参与其中,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频发且花样繁多,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切不可轻信陌生来电、短信、网络信息,应时刻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所谓的“官方”身份或“紧急”情况;不向陌生人透露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不向陌生账户转账汇款;遇到可疑情况,应及时拨打官方电话或向亲友咨询,务必核实信息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