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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观察|从“政策承诺”到“制度信任”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17 15:34:00    

2月17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以罕见的规格和力度向市场传递政策暖意。当政策承诺需要转化为制度信任、短期纾困必须衔接长效机制时,我们需要深入学习会议精神,在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的维度上,探寻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保障路径。

承诺与信任的辩证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较上年下降6.1个百分点;同时民营企业IPO过会率从2020年的87%降至2022年的63%。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显示,禁止和许可类事项较2018年减少36项,但某光伏企业在西部省份仍遭遇“玻璃门”——项目招标明确要求“国有控股优先”。这些数据折射出一个悖论:越是需要政策承诺来提振信心,越说明制度信任尚未完全建立。

政府承诺与企业信任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契约。在成熟市场经济体中,这种契约关系通过法律体系、产权制度、契约精神等制度安排得以固化。而当前我们的制度环境中,政策承诺仍承担着过重的信任担保功能。这种现象既源于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的阶段性特征,也反映出制度供给与企业预期的结构性错配。

从历史维度看,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期通过《中小企业基本法》确立融资担保、技术支援等制度保障。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历经10次修订形成动态制度体系,其“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条款,将反垄断从政策宣示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标准,构建公平竞争环境。这些制度演进路径表明,政策承诺必须升华为法律制度,才能形成稳定预期。当前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正处在从政策驱动向制度保障转型的关键节点。

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显影

此次座谈会重点提及的“破除制度性障碍”,直指民营企业发展的痛点。世界银行《2019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企业开办时间较OECD国家平均多5.6天,纳税时间多138小时。某省民营经济研究会调研发现,企业应对各类检查、考核的非生产性时间支出,平均占管理层工作时间的31%。这些制度性交易成本,本质上是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的外在表现。

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构成具有复合性特征。既有显性的行政审批成本,也有隐性的政策不确定性成本;既有制度设计本身的摩擦成本,也有执行过程中的变异成本。

比较研究显示,美国通过《行政程序法》建立成本收益分析制度,欧盟推行“中小企业测试”机制,要求立法前评估对中小企业的影响。这些制度创新有效降低了企业合规成本。反观我国,虽然“放管服”改革成效显著,但规制体系仍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结构性缺陷,制度优化空间依然巨大。

法治化进程中的制度重构

此次座谈会强调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指明了制度建设的根本方向。但法治化不是简单的立法数量增长,而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系统重构。当前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仍面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2年)》显示,知识产权案件执结率89.3%,但标的到位率仅为45.2%,这暴露出司法执行环节的制度短板。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需要制度创新。新加坡通过《防止贪污法》和透明国际排名制度,我国香港依托廉政公署和法治传统,形成了清晰的政商交往边界。我国在领导干部“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方面取得进展,但需要进一步将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构建“清”的制度保障和“亲”的机制通道。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制度经济。当民营企业座谈会从非常态化的政策沟通走向常态化的制度供给,政策善意固化为法律文本,行政承诺升华为制度信任时,中国民营经济才能突破周期性信心波动的怪圈。这需要我们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以更大的勇气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构建起政府与市场、政策与制度、承诺与信任的新型关系结构。唯有如此,“56789”的民营经济贡献率才不会成为空洞的数字,而是真正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优势。

制度重构中的动态均衡

此次座谈会提出的“政策执行一致性”要求,触及市场经济制度演进的核心矛盾。浙江大学《“最多跑一次”改革第三方评估报告(2022)》显示,企业满意度在省、市、县三级分别为87%、79%、68%。这种制度执行的非均衡性,折射出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深层挑战。制度重构不是简单的规则再造,而是要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规范与创新之间建立动态平衡机制。

新加坡经济发展局的“监管沙盒”制度值得借鉴,其通过在限定范围内允许突破现行法规,既维护了制度权威性,又为创新保留了空间。我国在上海自贸区推行的“证照分离”改革3.0版,取消审批68项,改备案15项,实际上已具备类似功能,但需要将试点经验转化为普惠性制度安排。粤港澳大湾区建立“市场规则对接负面清单”,三地标准差异事项从143项减至23项,证明区域协同的制度可能。

制度迭代需要建立反馈修正机制。德国《中小企业创新计划》每三年进行效果评估并修订支持条款,这种动态调整机制保证了制度生命力。我国在营商环境条例实施中,可借鉴“日落条款”制度设计,对特定政策设置自动失效期限,倒逼制度体系保持与时俱进的能力。

数字化时代的制度赋能

数字化转型正在重塑制度效能边界。深圳市司法局《企业合规智能云平台白皮书(2023)》显示,通过大数据分析提前预警准确率从72%提升至89%,企业合规成本下降37%。这种技术赋能表明,制度创新完全可以与数字治理深度融合,开辟降本增效的新路径。

区块链技术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更具革命性。杭州互联网法院推出的“司法区块链存证系统”,使电子证据认定时间从15天缩短至5分钟,这种技术嵌入不仅提高了制度运行效率,更重构了信任生产机制。当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与制度刚性相结合时,政策承诺的可靠性将获得技术背书。

数字监管的“双刃剑”效应需要制度制衡。某省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误判率曾达12%,暴露出算法歧视风险。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建立的算法审计制度,要求高风险AI系统通过数据质量、透明性等七项测试。数字化制度创新必须同步构建伦理框架和纠偏机制,防止技术赋能异化为新型制度性障碍。

总而言之,当政策承诺逐渐沉淀为法律规范,临时性纾困措施转化为稳定性制度安排,技术赋能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时,民营企业将不再需要周期性政策强心针,而是能够在制度保障的沃土中自然生长。这种制度文明的成熟,需要超越应急性治理思维,在法治框架下构建“政策—制度—文化”的传导链条。当某天民营企业不再关注座谈会的规格高低,政策解读不再成为企业战略必修课,“制度性交易成本”成为历史教科书中的词汇时,我们或许可以说,中国真正建立了现代市场经济制度。这是一条通向制度文明的演进之路。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