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晚报3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小骅)为推动市场准入法治化,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由君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岳阳中院二审,并由岳阳中院呈报的《湖南省华容县长某棉花专业合作社诉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案》成功入选。
该案围绕华容县某棉花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展开。该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法定代表人为沈某。2021年6月,彭某主持临时成员大会,决议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后又因沈某申请撤销,取消了该登记。
2022年10月,彭某再次主持临时成员大会形成变更决议。然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查合作社申请材料时,以材料不符合要求为由,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在合作社补充材料后,该局仍以缺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向理事长送达提议函的证据”及“未递交通知部分成员参加会议的证据”,作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合作社及彭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通知书并变更法定代表人。
君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有义务审查成员大会程序是否合规。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合作社未完整提供通知全体成员参会证据而不予登记,保障了成员权利,符合相关法律及合作社章程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彭某上诉后,岳阳中院二审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发现申请材料存在诸多问题,要求补正未果后作出《不予登记通知书》理由充分,维持原判。
这一案例意义重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作用关键,其法定代表人变更影响重大。法院在审理时,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审慎履职,也关注行政相对人义务履行情况。本案通过准确适用法律,指出当事人申请环节问题,认可行政机关审慎审查,坚持司法审查正当程序原则,对引导专业合作社依法依规入市、促进“三农”工作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