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快递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注册资本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
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有专用的封装用品和详情单并符合国家专用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快递公司需要的材料包括: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住所使用证明;
其他可能需要的支持文件,如专业快递人员资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随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变化,建议在准备开设快递公司之前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专业律师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