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监察权的原因主要在于确保其合法、公正、有效地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具体原因包括:
对监察权进行司法监督与制约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客观需要。
制约监察权能够确保被监察对象在面对不当监察行为时,有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制约监察权有助于推动国家监察体系的制度化、法治化进程,确保监察权的行使符合法治原则。
对行政监察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制约,防止其被滥用或滋生腐败。
需要建立包括内部监督、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在内的全方位监督制约体系。
在职务犯罪监察与司法二元治理模式下,需要加强司法对监察调查的制约机制,防止监察调查过度介入司法程序。
监察权需要受到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的制约,以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制约监察权是为了确保其依法行使,防止权力滥用,维护法治和公正,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反腐败和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