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严格监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辖区内特定区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在旧版的监察法中,只允许监察委员会向党机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而在新版的监察法中,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事业单位也纳入可派驻的范围之内,使得监察派驻的体系更加丰满,扩大了监察范围,有利于监察工作更好的发展。
新版监察法中主要新增了三个监察措施:
强制到案:强制涉嫌严重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时间上一般为12小时,如有需要可再延长12个小时。
责令候查:被调查人存在跑路的情况一般是因为他们被通知调查后,监察机关没有采取留置措施,导致他们缺乏监督管理,为他们提供跑路的空隙,该制度的设立可解决该问题,也不用增加留置工作量,制度设计上类似于取保候审,时间上最长12个月,可以允许被调查人在规定的活动范围内活动。
管护:字意理解是管理加护卫,制度设计上类似于拘留,一般最长7天,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3天,这个制度的设立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办案安全。
新版监察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留置制度的完善。
此次修改监察法,将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保障公民权利作为一个重点。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强化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要求、强化公民权利保障、确保严格依法慎用监察强制措施、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等方面。
此次修改监察法,还包括完善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完善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等内容。
此次修改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通过这些修改,监察法将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提升监察效能,保障公民权利,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