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工时取证的方法如下:
单位的考勤表复印件,以及有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名或盖单位公章的考勤表,能够反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单位发布的关于工作时间的公告通知、关于工作时间制度的录音录像等。
交接班记录、领取材料记录、加班时工作邮件或电话往来的一些记录等。
加班后向单位报销出租车费及报销理由的复印件,以及主张加班费时的录音、聊天记录等。
其他同事的证言,尤其是当同事或前同事愿意为劳动者的超时工作提供证明时。
若存在视频监控或录音等视听资料,且内容能够证明劳动者超时工作的事实,也可作为重要证据使用。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就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