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以下免责条款约定无效:
如果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旨在免除因合同造成的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那么这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如果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为了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同样是无效的。
如果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此类免责条款无效。
在标准格式合同中,如果一方在未经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样的免责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将非不可抗力事件列为不可抗力,或者过度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此类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例如排除对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若合同涉及价格垄断、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等,可能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认定为无效。
这些无效的免责条款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可能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上予以禁止。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这些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以免因免责条款导致法律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