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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公司担保时,注意审查公司内部决议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15:40:00    

【来源:株洲晚报】

周先生因个人周转需要,向好友殷先生借款10万元,承诺一年后归还。周先生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即以甲公司名义在借条上盖章确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一年期满后,周先生无力偿还借款,殷先生遂要求甲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借款。甲公司的股东才知晓该事件,并且回复殷先生并未同意过担保,也不会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担保的,如果接受担保一方为非善意相对人,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而根据担保制度相关司法解释,仅在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时,才会被认定为善意相对人。

本案中,殷先生主张由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还需要看其是否尽了合理审查的义务,并以此判断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我们认为还需要审查,甲公司是否尽到对法定代表人周先生合理的管理和监督义务,对周先生的越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也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联系方式:13973309857;18273396450)

编辑:罗春娇

二审:戴 萍

三审 : 谭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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