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资支付的周期通常为一个月。以下是具体的拖欠工资期限和相关规定: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七日。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为一个月)即违法。
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且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
企业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发放工资的,最多可以延迟不超过5天,即12号前必须发。
在生产经营困难这种极特殊情况下,取得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最迟可以在22日发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达30天及以上的,劳动者可以被迫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深圳规定工资拖欠超过一个月即为违法,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支付工资,应与劳动者协商并经工会同意,且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