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应当在 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具体规定如下:
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原告需对其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则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或者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或者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议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