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孩子不同罪的主要原因在于 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社会影响不同。
拐卖儿童:拐卖儿童通常包括拐骗、绑架、限制人身自由、中转、运输、出卖、获取经济利益等诸多行为,是一个综合性的犯罪构成,犯罪性质极为恶劣。
收买被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儿童只有收买一种行为,相对比较单纯,犯罪性质恶劣程度比拐卖行为低。
拐卖儿童:拐卖儿童的行为导致家庭分离,给被拐卖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严重伤害孩子父母及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故应当从重处罚。
收买儿童:收买儿童的人群大多因为生育障碍想要孩子,亦或是之前的独生子女意外亡故,寻找替代,社会危害性较低,所以量刑上要比拐卖儿童轻一些。
保护被拐儿童利益最大化:在打拐和解救之间实现一个平衡,既要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又要能够有效地保护被拐卖儿童的利益。如果对买方进行较重的刑罚处罚,可能会导致在面临儿童将要被解救的时候,买方铤而走险。
罪行法定原则: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儿童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死刑。收买被拐卖儿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虐待不阻碍救援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罪行法定原则”,即任何违法行为要付出的代价、所受到的处罚都要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综上所述,买卖孩子不同罪主要是基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社会影响的差异,旨在平衡打击犯罪和保护被拐儿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