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临时措施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可以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
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
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