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工程建设项目:
这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如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基础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用事业项目。
这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这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除了上述三类项目外,如果其他法律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则这些项目也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