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工程工期的日期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计划开工日期:这是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
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为准,前提是通知发出后具备开工条件。
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且进行了大规模施工,则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若未发出开工通知且实际开工日期不明,则需综合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来确认开工日期。
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被认定合格后,该验收单位确认并盖章的日期即为竣工日期。
未验收的情况:
若承包人完成施工并按约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验收延迟,则以承包人提交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若工程交接完成但未进行竣工验收,且发包人已擅自使用工程,则以发包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日历工期:从项目启动之日起到最后竣工之间所有的日历天数,不扣除任何停工日子。
实际工期:从总的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
承包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采用日历工期或实际工期作为衡量标准,以便于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存能够反映开工日期的各类文件,如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现场签证、竣工验收报告、行政通知等,以避免因开工日期争议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可以明确工程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进而准确计算工期。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注意各种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