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违反以下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
严禁领导干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严禁接受下属或地方公安机关的宴请;
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
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一桌餐;
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违反公务(含商务、招商引资等)等接待规定饮酒;
在出差执行公务、调查研究等期间,接受同级、下级以及他人宴请饮酒;
下级到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时,上级接受下级宴请饮酒;
采取套取公款、转嫁摊派、拆分发票等方式开支费用,变相公款饮酒;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内部饭堂、“一桌餐”等隐蔽场所饮酒;
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饮酒;
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以拉关系为目的、带有“小圈子”性质的宴请饮酒;
参加会议、教育培训等活动期间违规饮酒;
值班值守或在应急抢险救灾期间违规饮酒;
酒驾醉驾。
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饮酒。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统一战线等工作确需饮酒的,须按“一事一审批、一事一购买”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县级领导审批后实施。
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含节假日值班及执勤等)和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严禁外出参观考察、培训学习期间相互宴请饮酒。确因个人婚丧喜庆等事宜需要饮酒的,科级干部必须事前将活动内容、人员范围、饮酒标准等情况向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备,其他干部向本乡镇、单位党组织报备。
公职人员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强行劝酒、逼酒、酗酒、酒后滋事,严禁着工作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携带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饮酒,严禁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禁止组织、参加与工作有关的私人宴请,禁止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
建议: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酒后驾车,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在公务活动中,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避免违规饮酒,维护公务形象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