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在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时,留置地点没有具体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留置的地点。实际操作中,留置地点可能包括以下几种:
1. 专用留置场所:由监察委员会设立的专门用于执行留置措施的场所。
2. 看守所:部分看守所的设施经过改造,可以用于执行留置措施。
3. 其他地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能会在其他合适的地点执行留置。
留置措施的执行需遵循法律程序,并确保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