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拘役的执行地点主要是在 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具体执行地点可能是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具体选择哪个地点执行,通常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在执行拘役期间,犯罪分子通常可以每月回家一天至两天,并且如果参加劳动,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这种刑罚方法旨在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并通过劳动进行改造。
总结来说,天津拘役的执行地点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的就近安排,可能包括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执行期间,犯罪分子享有一定的回家天数和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