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票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时,选举有效。
投票人数多于收回的选票数时,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选票的票面除规定的项目外,不得编号或作任何记号,否则应视为废票。
选票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计算,以确定候选人。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综上所述,一张选票要被认为是有效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它必须被正确填写,所选人数不超过规定的应选人数。
它不能有任何违反选举规定的记号或编号。
收回的选票数必须等于或少于实际投票人数。
任何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选票都将被视为无效票,不计入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