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他人为受托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予该他人代理权。
被代理人将证明代理权存在的文件(如介绍信、印章、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但事实上并未授予代理权,导致第三人信赖这些文件而进行交易。
代理证书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行为,但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导致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已终止,仍与代理人进行交易。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临时活动但没有否认,这种情况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的确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秩序。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诚信缺失,表见代理有助于防止无权代理行为给善意第三人带来损失。
总结来说,表见代理的存在主要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不当表示或行为、代理权授权不明、代理关系终止未公示以及法律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等多方面原因。这些原因共同作用,使得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其代理行为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并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