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质押的财产和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如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
具体的权利质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金钱质押是指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作为质押物。
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还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如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
建议在选择质押物时,应充分考虑其流动性、价值稳定性及可转让性,以确保在债务不履行时能够有效地实现债权。同时,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质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