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表决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此外,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还需满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这些规定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债权人应确保会议决议满足上述条件,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