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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犯错后老师是否有权要求当众道歉?最高法案例解读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15:25:00    

当孩子在学校犯错,老师是否有权要求当众道歉?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因不满老师让自家孩子反复道歉,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某学校一年级学生甲某因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老师与涉事家长进行沟通,并在班会上让甲某向其他同学道歉。

甲某家长认为老师当众指责甲某、不听甲某解释、无理要求甲某当众反复道歉,造成甲某心理严重伤害,致使甲某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经多次交涉无果,甲某将学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损失两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老师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履行教育惩戒权,是否存在超越或滥用教育惩戒权的情形。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同时,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想“管”又不敢“管”

教师惩戒权的边界在哪?

近年来,关于“老师不敢管学生”的讨论引发社会关注。不少老师在面对违规违纪学生时,陷入了“想管不敢管”的困境。管得严,怕被家长投诉,管得松又起不到效果。那么,学校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如何把握合理边界?如何界定“合理惩戒”与“变相体罚”呢?

法官表示,教育惩戒权是学校和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是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

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明确,中小学教师可行使多种教育惩戒手段,同时也为惩戒权划出了“禁区”“红线”,赋予了学生、家长申诉的权利。

那么哪些属于超出正当限度的非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石煜:

体罚是属于直接采取击打、扎等形式,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以及身体肉体痛苦的这种行为,那么变相体罚它的表现形式就有很多种,比如说让学生超出必要限度的时间、长时间的罚站,反复进行抄写,或者是采取刻意孤立等形式、造成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的伤害以及压力的这种变相体罚的行为。

还有一种就是属于辱骂或者是采取贬损人格、贬低人格尊严的语言,来对学生的名誉、荣誉造成侵害的语言类的行为。

以上都属于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等非正当教育惩戒措施。

如何让老师放下顾虑、依法管教的同时,也让家长放心呢?

法官建议,学校要承担起指导和监督老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责任,可以在校规校纪中明确规定教育惩戒的方式、程度、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程序等关键内容,为老师提供清晰、具体的行动指南。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石煜:首先对于学校来说,对于老师的正当教育惩戒措施的行使,要制定更加细化的规定,可以同时邀请家委会代表等共同参与,大家一起制定一个各方都能够接受的规则,并将其通过明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共同遵守以及维护,就能为老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明确规定一个边界,而且使得老师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内心比较有自信,比较清楚,不害怕侵权,这样老师他就敢管,就想管也愿意管。在此情况下,学校还要完善自己的教学措施,比如说增加监控录像,来保留平常进行监督的这些证据以及记录,使得老师能够遵守。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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