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部门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土地用途的确定、土地的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土地利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等。
规划部门负责审批城市规划方案,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规划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进行修改或调整,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规划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规划部门负责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包括土地用途的变更和土地的分等定级。
规划部门有权对用地进行调整,以优化土地利用和满足城市发展需求。
规划部门负责审定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确保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规划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划得到有效执行。
规划部门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
规划部门在行政相对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部门有权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裁决,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规划部门在行使其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