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卷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包括诉讼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鉴定材料。
包括各种证据材料。
未走完诉讼程序的卷宗:例如刑事拘留释放的卷宗、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释放又不需要继续侦查的卷宗。
走完诉讼程序的卷宗副本:包括各种强制措施的内部呈批文书、为继续侦查的需要而备份的材料、案件在侦查过程中的汇报提纲、阅卷笔录、讯问提纲、调查提纲等。
包含报案人的初始信息、报案时间、报案地点以及具体报案情况的细致描绘。
例如户籍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制件等。
对事故现场进行详尽的记录和照片,作为有效呈现事故情况的证据。
包括事故目击者及当事人亲朋好友等人的陈述意见。
阐述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及其本人的伤势状况。
犯罪嫌疑人对于事件真相的陈述。
例如车速鉴定、车辆技术鉴定、伤情鉴定、酒精检测等科学依据。
明确划分各方面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包括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据等。
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每一步措施都必须由至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相关内部呈批文书存放于副卷。
包括公安特情、耳目身份材料、需要保密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相关人员信息及使用化名的情况说明等。
例如“通案讨论记录”、“案件汇报”、“领导批示”等。
这些材料在侦查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不仅有助于侦查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还能在诉讼过程中提供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