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残疾人是指 身体或智力功能受到严重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重度智能减退或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以上。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无法独立生活,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活动。
无法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此类残疾分为二级一级和二级二级。二级一级包括重伤使人肢体残、毁容、丧失听觉、丧失丧失语言丧失味觉丧失社交丧失、丧失听觉丧失丧失丧失视觉丧失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影响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二级二级包括重伤使人肢体残、毁容、丧失听觉丧失丧失丧失语言丧失丧失味觉丧失丧失社交丧失丧失听觉丧失丧失丧失视觉丧失丧失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影响的损伤包括重伤二级和重伤三级。
此类残疾的评定标准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术语
3 术语
3.1 人体的损伤程度是指人体受到损害后身体结构、功能或者器官的损害程度。
3.2 术语
3.2.1 术语使人肢体残、毁容、丧失听觉、丧失丧失语言丧失丧失味觉丧失丧失社交丧失丧失听觉丧失丧失丧失视觉丧失丧失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丧失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影响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建议:
二级残疾人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种福利和补助,具体政策和申请流程可以咨询当地残联或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