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税额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行为必须由单位实施,并以单位名义进行。
行为需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或委托他人实施。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无实际购销活动的虚开行为,虚开数额通常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一项计算。
对于有实际经营活动的虚开行为,虚开数额的计算可能涉及销项和进项税额的合并计算。
一种观点认为,虚开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不应合并计算。
另一种观点认为,虚开销项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危害了税收管理制度,因此可能合并计算。
没有货物购销或提供应税劳务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货物购销或提供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标准根据最新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确定,具体案件可能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