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手续应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具体步骤如下:
收养人需要准备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抚养教育能力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等必要材料。
收养人亲自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递交收养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民政部门对收养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评估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
审查通过后,收养关系在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收养登记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被收养人的户籍登记手续。
对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或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以及收养有特殊困难的子女等情况,收养登记机关的办理地点可能有所不同。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民政部门进行收养手续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