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孤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收养人没有亲生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收养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身体健康,没有患精神疾病和传染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的疾病。
收养人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不会对孤儿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收养人有配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年龄差距和年龄限制。
满足上述条件后,收养人需要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经济能力证明等,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领养申请,经过审查合格后,可以办理收养登记,使孤儿成为收养人的法定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