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扰民后报案有效的时间,有以下法律规定: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噪音扰民的时间段一般认为是晚上22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在这个时间段内报警是有效的。
如果扰民行为发生在夜间以外的时间,则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
报警后,警方会依法查明是否存在违法事实,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果警告后行为人仍未改正,警方可以依法进行罚款等处罚。
因此,建议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噪音扰民的情况,尽量在晚上22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报警,以便警方能够及时介入处理。同时,也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或城管部门投诉,以获得更专业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