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登记结婚需要以下手续和材料:
本人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对于离婚人士,需持离婚证原件或提供离婚生效证明书、第一、第二审判决书。
对于丧偶人士,须持原结婚证及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现役军人与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时,需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另一方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建议:
提前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了解具体要求和流程。
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合理安排时间,提前预约登记,以确保顺利完成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