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函编号的编写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包括发函律师事务所的全称、律师函的主旨及“律师函”字样。
结构为:(年号) + 发函律师事务所所在行政区划简称 + 发函律师事务所简称 + 法律文书的性质即律师函的简称 + 字第××号。
例如:(201×)沪×律函字第 号。
编号可以基于发函的份数或日期,例如按年度的第50封律师函可以表述成第50号,或按2013年1月4日发的函可以表述成第20130104号。
使用全称,并可能包括尊称如“先生”或“女士”。
对于涉及多个主体的律师函,可以同时抄送给相关的主管单位或个人,以增加压力。
对于大型组织和政府机构,同时向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管领导发送律师函通常更有效。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编号方式,确保编号的连续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