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是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简称。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审判机关,负责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并且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具体来说,省高院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职责:
审判法律规定的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类型的案件。
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包括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并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各省高院的具体名称和成立时间可能有所不同,例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这些法院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行使审判权,并承担着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